2022年1月1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》正式實施,標志著我國全面開啟“依法帶娃”時代。教育孩子不能再隨心所欲,否則當心受到法律懲罰。
近日,廣州海珠法院就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時,針對被告王五在教育輔導8歲女兒作業時簡單粗暴、脾氣易怒,甚至出現過激行為的情況,發出了該院首份《家庭教育令》,糾正王五在家庭教育方面的不當行為,要求其改正教育方式。
2021年12月28日,張三(化名)因與王五(化名)感情不和向海珠法院起訴離婚。法院經審理出具調解書,雙方就離婚及8歲婚生女兒琳琳(化名)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。
然而,經辦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,發現孩子父親王五雖然文化程度較高,積極參與孩子的家庭教育,但存在方式過激,行為粗暴等問題,嚴重影響小王身心健康發展。
為了督促王五切實負起家庭教育主體責任,經辦法官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》的相關規定,向王五發出《家庭教育令》。
經辦法官細致耐心釋明《家庭教育令》,責令王五關注女兒琳琳的生理、心理發展狀況,根據孩子的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;在輔導琳琳學業時注意張弛有度、嚴慈相濟,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并重。
法官說法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》正式施行后,家庭教育不再是一家之事。
經辦法官指出,父母愛孩子,但愛之必遵其道,教子須以身作則,用正確的思想、方法和行為教育引導子女養成良好的思想和品行。
需要注意的是,家庭教育令是有執行力的,法院希望以此種方式為孩子營造一片健康成長的空間,也借此讓父母知曉,激娃需用心有度,“望子成龍”不會在打罵中實現,它只會在耐心中誕生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》
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、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,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,用正確思想、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、品行和習慣……
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,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、心理、智力發展狀況,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,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:(一)親自養育,加強親子陪伴;(二)共同參與,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;(三)相機而教,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;(四)潛移默化,言傳與身教相結合;(五)嚴慈相濟,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并重;(六)尊重差異,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;(七)平等交流,予以尊重、理解和鼓勵;(八)相互促進,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;(九)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發展、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。